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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府的建立及其政治制度

[日期:2011-12-07] 来源:博仁教育  作者:lbx [字体: ]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


  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在丁家桥原江苏省议会举行成立典礼。形成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的南京国民政府、奉系军阀张作霖把持的北京政府和以汪精卫为首的武汉国民政府。


  (二)宁汉合流


  国共合作分裂后,国民党内部形成蒋介石派、汪精卫派、胡汉民派以及西山会议派。其中,主要表现为宁汉双方的对立和斗争。


  1927年8月8日,宁方的蒋介石、李宗仁、胡汉民等11人发出通电,表示欢迎武汉重要分子至宁“柄政”。蒋介石采取“以退为进”的策略,至1928年2月掌握了党、政、军大权。1928年1月4日,蒋介石复任国民革命军总司令。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北伐”和东北“易帜”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北伐”


  蒋、冯、阎、桂四派新军阀对奉系军阀的“北伐”。1928年4月5日,蒋介石在徐州誓师“北伐”。5月日本制造了震惊中外的“济南惨案”。6月4日凌晨,张作霖被日军炸后不治身亡。15日,南京政府宣布“统一”告成。


  (二)东北“易帜”


  张学良不顾日本的威胁和阻挡,于1928年12月29日通电宣布“遵守三民主义,服从国民政府,改旗易帜”。取消五色旗,改挂青天白日旗,南京国民政府在“名义”上统一了全国。


  三、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内政外交


  (一)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府体制的建立


  1928年8月,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议决实施“训政”,“以党治国”、“以党治政”、“以党治军”,初步建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10月上旬,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通过《训政纲领》,由南京国民政府发布施行。《训政纲领》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权;国民党各级党部,负责“训练国民逐步推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条件成熟后,还政于民;国民政府总揽并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对《国民政府组织法》拥有权威修正及最终解释权;国民党中常会对“中华民国之政权治权”,“独负全责”。按照《国民政府组织法》之规定,国民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分别行使五项治权;国民党中常会负责推举国民政府委员、主席及五院院长。谭延闿为行政院院长,胡汉民为立法院院长,王宠惠为司法院院长,戴季陶为考试院院长,蔡元培为监察院院长。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三军总司令。基本原则是“以党治国”,一党专政。为了维护和稳固这种体制,国民党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对共产党人与国民党左派人士大肆杀戮,名为“清党”,实为镇压革命与清除异己。从1927年到1931年,国民党先后杀害的人达100万之多,表现出其残暴与非人道的一面。


  (二)残酷镇压革命力量


  南京政府建立后,蒋介石就在全国建立了“清党委员会”。1928年2月,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通过《制止共产党阴谋案》。为了对人民实行高压统治,国民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


  (三)经济政策


  在经济上,国民党政府除出卖国家主权向帝国主义借债外,还通过增加税收、发行公债、进行金融投机等各种手段,加重对人民的剥削,掠夺财富,逐步形成以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资本主义。


  (四)外交政策


  1.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奉行对帝国主义妥协的政策


  2. 改订新约运动


  修订新约的内容只限于关税自主和废除领事裁判权两项。关于关税自主问题,1928年7月首先用美国订立《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随后,陆续用挪威、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荷兰、瑞典、英国、法国、西班牙、日本缔结“友好通商条约”或新的“关税条约”。所有这些条约都在原则上承认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根据这些条约,中国方面改变了长期以来关税制度上的均一税海陆关不统一这两种不合理的规定,即:把原货物一律征收5%关税的规定,改为货分七等,按类征收5%到30%的关税,同时划分海关和陆关税率,废除陆关较海关少纳税1/3的规定。这使中国获得了一定的关税自主权,并提高了税率。关于废除领事权的问题,英、法、美、日几个主要帝国主义国家一直未表示同意。南京政府的“改订新约”,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并没有从根本上取消帝国主义的在华特权,更远远没有使中国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通过改订新约这种方式,国名政府取得了有关各国的承认。


  3. 对苏联采取了强硬的反苏政策


  1927年12月宣布“对俄绝交”,1929年张学良制造了中东路事件。亲帝必然反苏。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援助中国革命的苏联采取了敌视与报复的政策。1927年12月13日,蒋介石发布声明,宣布“对俄绝交”,次日南京国民政府发布对苏联断绝邦交令,撤销苏联驻中国各地的领事馆,同时关闭苏联在中国各地设立的银行、轮船公司与商业机构。中苏关系一度中断。1929年7月10日,蒋介石、张学良指使中东路中方负责人、中东铁路中方督办吕荣寰以武力接收由两国共同经营的中东铁路,查封了苏联远东贸易局、煤油局、商船局、商业联合会,并解散了各职工会。同时逮捕和遣送苏方高级职员50余人。7月13日,苏联宣布对华断交。8月,中苏边境发生武装冲突,经过几个月的激烈战斗,东北军溃败。12月22日,双方签订《伯力协定》,中东铁路的管理重新恢复到事件以前的状态。蒋介石及其国民政府一时在外交上处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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