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度解体时期的法国
2012/7/28 15:20:59

封建制度解体时期的法国十六世纪的法国约有人口1500万,是欧洲大国,巴黎有居民30万,为欧洲最大城市,但法国仍然是一个封建农业国。90%以上的居民从事农业,十五世纪末时,法兰西开始成为统一的民族国家,清除了中世纪的封建割据状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开始出现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从而带来阶级结构的新变化。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十六、十七世纪的法国,封建经济仍占统治地位,封建土地所有制仍是法国社会的经济基础。但是,十六世纪前期法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农民阶级保持了自己经济的独立性。法国农奴早在十二世纪就开始人身解放,到十五世纪末已成为在封建法权掩盖下的小租佃者,他们享有相当程度的人身自由。但他们还不是土地所有者,尚未获得彻底解放,农民租种土地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绝大多数是世袭,但须缴纳世袭地租,农民对租种的土地有广泛的支配权,甚至无须领主事先同意就可出卖份地,只是购买者必须缴纳的封建赋税,法国农民的这种处境在欧洲很独特。十二世纪以来,劳役租转变为实物代役租,十四世纪以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封建主图把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这样就使农民的产品直接投入市场,广大农民为适应市场需要,不断扩大生产以提高产量,这需要大量投资。另外,随着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出现一支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常备军,使农民国税负担不断增加。如果农民没有相当大的货币来源就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于是多数贫苦农民为解一时之需不得不向高利贷者伸手。高利贷的渗入农村,不仅盘剥广大农民,而且也侵蚀封建主占有土地的基础。城市市民和官僚贵族手中的大量货币资本,乘封建主急需金钱之机,便购买他们的土地和征收地租的权利。他们购得土地,然后以定期租佃的形式交给农民耕种,按对分制原则分配产品,这种对分制实际上是由封建土地所有制向资本主义租佃制过渡的一种形式。商人高利贷者以土地作抵押向农民提供贷款,其利息往往转化为固定地租,像世袭地租一样被摊派到农民的土地上,世代缴纳,永无止境,故称为“租上租”。所不同的是,世袭地租是交给封建主的,租上租则付给高利贷者。十六世纪前期,法国农村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已经开始,不过它与英国的方式不同,而是采取了国债制度和包税制度的形式。由于十六世纪“价格革命”的发展使征收固定地租的封建贵族损失惨重,封建国家为了补偿贵族的损失,便大量增加国税。而新兴资产阶级和商人高利贷者采取包征间接税的办法实行敛财,他们把国家预备征收的税款事先垫付,从而获得向居民直接征税的权利,包税人在征税中大肆搜利,获得了巨额利润。从1522年开始,法国政府发放有息公债劵,资产阶级于是购买公债,把钱贷给国家,依靠高利贷获取高额利润。货币大量集中在少数大商人和包税人之手,这就为法国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创造了前提。新航路开辟后,随着商业中心的转移,法国的海岸的城市和港口(如波尔多、拉罗舍尔、南特等)逐渐繁荣起来,成为东西方贸易和新旧大陆贸易的中心,在这种形势下,法国西南部朗该多克地区的纺织业中最早出现了一批分散和混合的手工工场,商业和信贷资本家一开始就在流通流域采取包购包销办法干预生产,后来直接插手生产领域,使城乡小生产者处于依附地位,形成萌芽状态的分散的手工工场。法国君主专制政府实行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为了保证城镇居民商品粮和原料的供应,对粮食出口实行禁制关税政策,对工业品进口则实行保护关税政策,这样一来就提高了法国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从1489年至1515年法国政府颁布许多法令,批准恢复和重新开设定期市集和地方市集命令地方各级封建主,禁止在商路上和河流中设置关卡,保证水陆交通自由,统一征收道路税和市场税,规定“王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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