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铎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宗教改革(313历史学学基础资料)
2012/7/26 9:04:09

    都铎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宗教改革。都铎王朝时期(1485—1603年),竭力打击和削弱大贵族势力,实行专制统治。亨利七世(1485—1509年)即位之初,国内局势不稳,各地不服从王朝统治的情形极为普遍,于是,亨利七世采取断然措施,禁止封建贵族蓄养家兵,解散其家臣,摧毁他们的堡垒,同时在中央加强统治机构,严加惩处胆敢反叛的大贵族。亨利七世利用“星室法庭”对付反叛分子,后来又设立枢密院,它在国王操纵下有权制定法令,掌握最高司法权,主持“星室法庭”,国王多从新贵族和资产阶级中选择出身低微、受到高等教育、攻读过法律、熟悉外交和内政事务的人中任命枢密官;地方各郡归治安法官管理,治安法官由枢密院在地方乡绅中选任,执行枢密院规定的政策,审理司法案件,逮捕和审判犯人,镇压叛乱和骚动,都铎王朝通过地方法官来实行对地方的统治。都铎王朝一贯执行重商主义政策,保护工商业,奖励航海事业,因而得到手工工场主、大商人和银行家等资产阶级的支持,他们与国王勾结起来,在国会中经常通过有利于王权和新贵族及资产阶级的法案,国会实际上是国王的御用工具。英国的宗教改革与欧洲其它国家不同,是自上而下推行的,国王常利用宗教改革打击教皇势力,加强王权。罗马教会占有英国1/3左右的土地,每年有大量财富流向教廷,这加深了国王与教廷的矛盾。新贵族和资产阶级也垂涎于教会的财富,因而出现了在宗教改革外衣的掩护下大规模劫夺教会财产的行动。英国宗教改革的直接导因,是教皇迟迟不批准亨利八世与其皇后(西班牙公主)的离婚,于是1533年,亨利八世与教皇决裂,他下令禁止英国教会向罗马教廷缴纳岁贡。1534年,国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国王为英国教会最高首脑,拥有任命教职和决定教义的权力,宗教法庭改为国王法庭,由国王审判教徒,镇压异端;国会法令规定,未经国王同意,教会无权召集宗教会议,不得制订新的教规,现行教规必须由国王指定的“三十二人委员会”审查通过,凡与国家法令抵触的条文一概废除。改革后的宗教称为“安立甘教”(国教),它与天主教和新教有些不同:教会最高首脑是国王而不是教皇,教会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教区,用英语做礼拜;在教义方面,它兼有天主教的教会拯救灵魂之说与新教的信仰得救之说,因而处于新旧教之间的地位。                    
    英国宗教改革的过程,也是王室、贵族、资产阶级劫夺教产的过程,国王下令封闭寺院,没收其土地和全部财产,分赠给朝臣、贵族、官吏和商人,创造了一批坚决支持英国国教的社会阶层,1636—1639年四年间,全国就封闭了500多所寺院。但改革也经历了曲折,女王玛丽统治时期(1553—1558年),天主教势力一度复辟,女王对新教徒也进行残酷迫害,因此而获得“血腥的玛丽”称号。1554年,玛丽与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结婚,卷入西班牙对法战争,使得英国失掉了加莱港。伊丽莎白统治时期(1558—1603年),亨利八世的宗教法案才重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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